投诉人:淮安华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金湖县金北街道陈桥工业集中区285-1号
法定代表人:邵力
被投诉人1: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淮安市金湖县黎城街道健康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投诉人2: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三楼北中庭
法定代表人:李福清
相关供应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沈宇
相关供应商: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黄治祥
相关供应商: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海创空间A幢孵化楼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艮
淮安华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增补城区交安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4-0008)(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根据项目最终评分结果,我公司怀疑中电鸿信公司的最终得分和实际得分有误差。
2、江苏三元的股东王丽莉和江苏网信的法人黄治祥是夫妻关系,涉嫌串标围标。
3、江苏三元、江苏网信和中电鸿信涉嫌串标围标。
4、公示的报价清单中,中电鸿信擅自修改招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二)投诉请求
为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同时对参与投标的公司响应标书中的“采购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这部分内容也一同评审是否扣除减免。
综上建议对本项目所有的投标公司情况以及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材料和内容是否符合招投标及本项目实际要求以及各家实际综合得分等进行重新评审。
二、审查情况
2024年5月24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6月14日上午9点00分本项目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湖分中心组织开评标,6月17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6月21日投诉人就本项目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1、2提出质疑,6月28日被投诉人1、2对质疑作出答复。7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7月18日我局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7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本项目投诉。7月26日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7月31日、8月5日、8月6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被投诉人1、2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中电鸿信投标报价总价为4550000元,评审总得分为80.41、价格分为14.18。核对报价明细表后单价汇总金额为4650000元。按照修正后的价格分为13.87,评审总得分为80.1。按照第四条修正后中标结果排名不变。
经审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 2024年6月27日14:30,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以修正后的价格重新计算总分,中标结果排名不变。
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修正后的价格重新计算总分,中标结果排名不变,采购人对该事项作出回复,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被投诉人1、2答复:经评委复议,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江苏三元与江苏网信符合资格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显示杨海军为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杨海军已于2020年12月17日退出网信股东,本项目招标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根据投诉单位提供的材料并查询两家企业情况,未能证明江苏三元和江苏网信涉嫌串标围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未发现两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情况。
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答复:江苏三元原股东杨海军之前为我公司股东,后期因为合作终止,退出我公司,现与我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江苏三元的另一股东王丽莉更是与我公司一点股权关系都不存在,而且本次投标没有设置任何资格门槛,我方满足投标要求,属于正常参与该项目,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股东杨海军原为江苏网信股东,后因合作终止已退出该公司股权架构,属于自行经营,我公司另一股东王丽莉与江苏网信无任何股东关系,该项目我公司自行参与投标,不存在涉嫌串标围标行为。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治祥;股东:黄治刚、陈翠香、黄治祥、胡正宏;变更信息显示:变更事项为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前内容为徐泽民,黄治祥,黄治刚,杨海军,胡正宏;变更后内容为徐泽民,胡正宏,黄治刚,黄治祥;变更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艮;股东:王丽莉、杨海军。
我局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两家公司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被投诉人1、2答复:投诉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23年5月26日盱眙招标公示的枕水人家三期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中标候选人公示,系统查处到的【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一致】与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未发现中标候选人涉嫌串标围标情况。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未发现三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情况。
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答复:投诉人所提及的盱眙枕水人家三期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我们满足资格门槛属于正常投标,至于IP一致问题,我方投标当天在公司正常开标,出现IP 一致问题时我方已经配合当地住建部调查,并未定性为围标串标行为,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本次投标并未出现IP一致问题,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江苏三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盱眙枕水人家三期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无任何资格门槛要求,我方满足招标要求,而且我方并未出现IP地址一致的问题,与我方无人关联,属于正常参与投标。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复:针对投诉人提及的盱眙枕水人家三期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IP 一致问题,并未定性为围标串标行为且未受行政处罚,我单位在满足资格门槛情况下进行正常投标,故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线索材料“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一致”为淮安市其他县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本项目无关。本项目未有IP一致情形,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被投诉人1、2答复: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公示中报价清单格式是发布结果公告时代理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制作的主要标的物信息附件,并非中电鸿信响应文件中的格式。经评标委员会复议查看中电鸿信响应文件中的格式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未发现擅自修改招投标文件格式行为。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招标代理在公示投标结果时是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中的主要标的货物信息附件进行公示,并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格内容不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响应内容。贵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审查:
2024年6月27日14:30,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查看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格式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未发现擅自修改招投标文件格式行为。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1、2对投诉人针对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报价清单格式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原评标委员会查看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1、2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复议: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分包,提供联合体或分包意向协议的投标单位不享受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
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我局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诉人请求对“参与投标的公司响应标书中的‘采购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部分内容也一同评审是否扣除减免”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淮安华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湖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