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鼎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黄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
被投诉人1: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生
被投诉人2: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相关供应商: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正云
江苏鼎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徐杨幼儿园教学教育设备采购项目(JSZC-320891-JZCG-G2024-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无效的声明函,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谋取中标、成交。
2.东方娃公司投标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无法对应,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虚假应标行为谋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
判定中标单位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取消中标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单位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律责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4月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4月8日、4月11日先后发布两次项目更正公告,于5月7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娃公司”)。5月10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5月16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21日寄出纸质质疑回复函。5月24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5月30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5月31日,向东方娃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东方娃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6月19日,本机关分别向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发送了《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并于7月4日、5日分别收到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的回函,共计13个工作日。6月20日,本机关向广东顺德永宸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宸公司”)、浙江童才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才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后收到两公司的回函。7月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7月15日收到了投诉人的回复函,补正6个工作日。7月15日,本机关分别向永嘉县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统计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并于7月17日、19日分别收到永嘉县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统计局邮箱发送的回函,共计5个工作日。7月16日,本机关第二次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7月25日收到了投诉人的补正材料,补正8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投诉称:1、该项目采购一个型号的“小厨宝(恒温)”,东方娃公司在声明函中提供的第1条与第9条标的物“小厨宝(恒温)”相同,而制造商分别为东方娃公司和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同样产品、不同制造商,数据一样,其中一家有数据不实,涉嫌虚假应标,且东方娃公司已经享受了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价格扣除;2、东方娃公司编造、伪造永宸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提供虚假数据,伪造材料,谋取中标;3、东方娃公司编造、伪造童才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提供虚假数据,伪造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1、结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小厨宝(恒温)”应标产品品牌为“阿诗丹顿”,“小厨宝(恒温)”出现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第1条属87号令“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无法认定为虚假材料。该事项既不增加投标文件有效性,也不增加投标文件的评分,并未因此取得更大的利益,无法认定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在评审中中标单位并未享受价格优惠、价格减免。2、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关于永宸公司的规模信息,提供永宸公司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证明材料,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数据相符;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举既不增加投标文件有效性,也不增加投标文件的评分,并未因此取得更大的利益,无法认定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东方娃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司“小厨宝(恒温)”应标产品品牌为“阿诗丹顿”,详见投标文件第45页分项报价表,制造商为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该公司还未提交2023年度年报,从2022年年报社保信息一栏可看出其职工人数为59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工业的划分,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本身就是小微企业。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我司此举既不增加投标文件有效性,也不增加投标文件的评分,并未因此取得更大的利益,不存在投诉人事实依据1提到的“将小厨宝写成自己生产,属于用虚假材料声明承诺,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谋取中标,成交。”我司咨询过本项目代理机构得知本项目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同时我司本身报价是9家供应商报价中最低的。不存在投诉人提到的“在评标标准报价得分中享受小微企业扣除20%价格进行得分,并谋取了中标成交的巨大利益”这一情况。投诉人变相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来作为事实依据投诉,此举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我司有永宸公司盖有自己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佐证,该声明函是在网上公开供任何人查询的(链接:https://zcc.xjau.edu.cn/2023/ 1205/c118a90590/page.htm)以此证明投诉人裹挟生产厂家干扰政府采购公平。我司有童才公司授权书,是其合法经销商。同时我司提供其他供应商经网上公示的含有童才公司信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不存在投诉人提到的“主观故意编造、伪造童才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资料”,我司不可能有那么大巧合捏造的数据与其他供应商数据一模一样。
童才公司提供回函称:1.《调查取证通知书》载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娃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见附件)显示:“5.魔塔玩具、数形玩具-计数棒、磁力片、磁力片(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童才玩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645.35万元,资产总额为447.4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真实情况:我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408万元,资产总额628万元。东方娃公司提供的我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不真实,均为虚假数据。2、《调查取证通知书》中的《声明函》是我公司出具。我公司未向东方娃公司提供任何我公司的数据。我公司对东方娃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关于我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虚假数据不予认可。
永宸公司提供回函称:1.《调查取证通知书》载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东方娃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见附件)显示:38.公共直饮机(五级过滤)(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顺德永宸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人,营业收入为3298.58万元,资产总额为1700.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我公司真实数据情况如下: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1364.895597万元,资产总额546.29709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东方娃公司提供的我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不真实,为虚假数据。2.《调查取证通知书》中的《声明函》是2024年5月7日出具。我公司对东方娃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关于我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及来源一律不予认可。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提供回函称:经核查,永宸公司为工业行业小型企业。
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回函称:童才公司是登记注册地在永嘉县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童才公司2023年度实际用工人数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属于小型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统计局提供回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我局无法协助相关事项调查,敬请谅解。
永嘉县统计局提供回函称: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五条,我局不能提供任何单个调查对象相关数据,同时该企业尚未纳入我县“四上”企业名录,也不是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我局不掌握该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经查,东方娃公司的投标文件第45页分项报价中显示,小厨宝(恒温)产品的品牌为阿诗丹顿,规格为350*270* 350mm,型号为KX11-11J20S。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1.东方娃公司在《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以下简称“《声明函》”)中填写了两处小厨宝(恒温)产品,并分别列明了生产商为东方娃公司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但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一个小厨宝(恒温)产品,经审查,东方娃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明确载明小厨宝(恒温)的品牌为阿诗丹顿,不存在东方娃品牌的小厨宝(恒温)产品。故结合投标文件进行判断,《声明函》中多列举的小厨宝(恒温)产品属于笔误,两处品牌存在歧义时,投标产品应以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品牌为准,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关于《声明函》中伪造数据的问题,永宸公司、童才公司虽在向本机关提供的回函中认为东方娃公司提供的企业数据为虚假数据,但两公司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均认定了两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划型结果无误,未对数据存在虚假作出认定。本机关经向佛山市顺德区统计局、永嘉县统计局发函询问两公司的2023年度数据,亦未得到明确数据,无法证明东方娃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虚假。此外,东方娃公司向本机关辩称其提供的数据均来源于两公司在其他投标项目中提供的2023年度企业数据,亦向本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结合上述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娃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两公司数据为编造、伪造,且对两公司的划型结果无误,故认定东方娃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五章“三、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三、评标标准”“三、技术参数”显示:投标人所投产品性能、质量、规格、材质、辅料等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参数”)中要求的得20分。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技术参数以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内容为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注: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传至电子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少提供的按负偏离作扣分处理。
招标文件配置清单中“幼教教学终端”“一.整机要求”显示:7.整机视网膜蓝光危害(蓝光加权辐射亮度LB)符合IEC62471标准,LB限值范围≤0.55(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9.图像模式:具备标准,柔和、动态、智能模式;智能模式下整机可根据显示内容进行自动调节(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0.整机内置2.1声道音响,前朝向8W中高音扬声器≥2个,后朝向15W低音扬声器≥1个,额定总功率30W(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摄像头集成内置麦克风拾音卡,拾音距离不小于3米(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18.整机内置AI语音操控模块(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整机内置教学软件资源”显示:1.系统资源严格依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与《幼儿园指导纲要》编制而成,资源内容涵盖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2.系统主要分为资源和应用两大特色教学功能:资源包括:儿童普通读物动画和视频列表(300个以上)和动画视频资源列表(2600个以上),须提供全部资源列表。应用包括:“主题课程、特色课堂、电子白板、工具”等;7.系统提供:主题绘本,礼仪与安全,国学经典,幼儿才艺,经典童话故事,行为习惯故事,多元主题活动,潜能互动课程,手指操,蒙氏快乐阅读10类五大领域教育资源;8.系统资源至少包含flash、swf、jpg、png、mp3、mp4等常见媒体类型。幼教系统包含2000条以上1080P高清视频和高清动画资源,资源大小在50GB以上;9.软件具有白板软件功能,可以进行书写、擦除、重点标注等,且在重要知识点配备教参指导功能,方便老师教学。
投诉人投诉称:东方娃公司提供的幼教教学终端是AOC品牌型号:Q86T11E。通过该产品以往中标项目中的核心参数核对,东方娃公司提供的产品参数与本次招标技术参数存在巨大差异,同时检测报告参数无法对应,并且该产品本身未内置教学资源,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东方娃公司存在提供不实检测报告和虚假应标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投诉人提出的该品牌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经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无法认定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东方娃公司提供答复称: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写明“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传至电子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少提供的按负偏离作扣分处理。”投诉人并无明确的事实依据证明我司通过伪造检测报告取得相应评分项满分,后附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招标参数对应的证明。我司认为软件资源并非硬件形式,都可通过安装相应软件获得相应功能。后附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教育用大屏。我司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东方娃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显示:关于“7.整机视网膜蓝光危害(蓝光加权辐射亮度LB)符合IEC62471标准,LB限值范围≤0.55”,检测结果为“长按改变屏体色温(降蓝光)”;关于“9.图像模式:具备标准,柔和、动态、智能模式;智能模式下整机可根据显示内容进行自动调节”,检测结果为“具备可调整图像模式:可以对屏幕色进行调整为标准模式、多媒体模式、节能模式、个人偏好自定义、可以自定义色阶、对比度、色调和锐度”;关于“10.整机内置2.1声道音响,前朝向8W中高音扬声器≥2个,后朝向15W低音扬声器≥1个,额定总功率30W”,检测结果为“交互平板具备前置2.1声道双扬声器,2个12W中高音单元+20W低音”;关于“17.摄像头集成内置麦克风拾音卡,拾音距离不小于3米、18.整机内置AI语音操控模块”,检测结果为“摄像头像素1300万,内置8阵列拾音麦克风有效保真拾音距离可达7米;可以AI回声消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
该项目评审档案显示:东方娃公司的评审得分为95.4分(第一名)、江苏万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审得分为90.65分(第二名)。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幼教教学终端”“一.整机要求”的相关参数,经对比招标文件和东方娃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内容可知,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未能体现该产品完全满足“7.整机视网膜蓝光危害(蓝光加权辐射亮度LB)符合IEC62471标准,LB限值范围≤0.55”“9.图像模式:具备标准,柔和、动态、智能模式;智能模式下整机可根据显示内容进行自动调节”“18.整机内置AI语音操控模块”,而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技术参数以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内容为准”。因此,东方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幼教教学终端”产品满足招标文件配置清单中第7项、第9项、第18项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的要求应作扣3分处理,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检测报告内容为虚假;其次,关于“幼教教学终端”“二.整机内置教学软件资源”的相关参数,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文件,东方娃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已对上述参数作出了“完全响应”“无偏离”的承诺,且软件资源并非硬件形式,亦可通过安装相应软件获得相应功能。此外,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娃公司所投产品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内置教学软件资源。结合如上论述,对东方娃公司的评审总分应作扣3分处理,扣除3分评审得分后,东方娃公司的评审总分仍为第一名。故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