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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苏驰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北京北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庄雨星
被投诉人1:金湖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戴书丛
被投诉人2: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湖分中心
地 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相月红
相关供应商: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金湖县闵桥工业集中区36号
法定代表人:余其邦
江苏驰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就金湖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的育才中学宿舍等配套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ZCG-C2024-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中标单位“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投诉请求
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将违规违法单位“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24年6月17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6月28日、7月5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7月11日上午9点00分本项目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湖分中心组织开评标,同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间收到质疑,7月19日,因质疑事项成立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2024年7月22日投诉人就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1、2提出质疑,7月25日被投诉人1、2对质疑作出答复。8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其投诉。8月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8月13日、8月14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材料。
被投诉人1、2答复: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810人,营业收入为82205.99319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答复:在本项目中我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填写数据前充分了解清楚制造商上一年度的准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并如实填写在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不存在“所填写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数据内容不实的情况,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投诉事项中以广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都师范大学伯牙小学课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作为事实依据,说明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制造商“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问题,是不合理的、不相关的。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业数据非官方统计数据,也未提供合法途径获得的“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投诉授权或者证明的材料。也无法保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都师范大学伯牙小学课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定真实有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首都师范大学伯牙小学课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提供的从业人数,制作标书人员提供的是上一年度上半年的从业人数(763人)。而本次项目我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从业人数810人为“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一年度年度数据。两个项目因为地域不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同、相关人员不同,其判定方法、对上一年度数据的认知等方面,都可能随人员变动而变化。故两个项目间不存在必要的关联性,其他项目中小企业数据也不能作为本项目的判定依据。但制造商“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都是属于中型企业。且举例的泗洪县项目投诉处理案件属于“公司间的商务沟通,导致中小企业数据填写错误”问题,与本项目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财政投诉判定依据。故投诉人所列举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所填写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数据内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项目投诉所涉及的事项应该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能够证明投诉理由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并且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规定要求。投诉人在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揣测、捏造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投诉我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属于恶意诋毁、排挤我单位的情形。应该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
经审查:
1.经查,本项目中标人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公寓床、椅、爱心床、床、办公桌、办公椅、礼堂椅、条桌、主席台(三人位)、主席台(两人位)、演讲台、主席台椅、沙发(3+1+1+1)、茶几、书柜、兵乒球桌、动感单车、跑步机、地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10人,营业收入为82205.993193万元,资产总额为77505.66740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2.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8月27日,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回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工业行业类划型标准,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为中型企业。
3. 2024年8月28日,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函人数810人,含在岗职工788人,劳务派遣人员22人所有数据真实有效。并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劳务派遣协议。
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线索材料“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763人,营业收入为82205.993193万元,资产总额为77505.66740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项目,与本项目无关。江苏正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型企业。广东中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810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江苏驰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湖县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